少数民族中考加分。少数民族考生和《呼和浩特市民族教育条例》中规定的民族学校任教的汉族教师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不包括其他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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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烈士子女、公安革命烈士子女可加20分录取,驻守边疆沙漠地区的现役军人子女可加20分录取。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加10分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和《呼和浩特市民族教育条例》中规定的民族学校任教的汉族教师子女。
(2)华侨、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不包括其他眷属)。
(3)因公牺牲军人(包括公安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包括公安民警)子女。
(4)现役军人子女。
3、从事环卫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职工子女可加4分录取。
4、如考生符合上述多项照顾条件,自治民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可累计加分录取,但不得超过15分(不包含第1条);其他民族考生只享受照顾分值中的一项进行加分录取。
5、2023年起,将自治区103个旗县(市、区)划分为A、B两类,A类地区五个少数民族考生如满足高中阶段在同一旗县(市、区)内具有完整户籍、学籍、实际就读均满三年的“三统一”要求,保留加5分投档政策,B类地区考生不再加分。
“是报考省属高校时的加分政策。不同省份的加分政策不同。一般来说,初中阶段高水平运动员经市教育局组织测试认定合格后,奖励5分;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青年及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少数民族考生照顾8分;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照顾8分等。”
1、烈士子女,获战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子女、获公安部表彰的一级或二级英模子女、驻艰苦边远四类以上地区部队现役军人或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照顾12分。
2、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照顾10分。
3、驻艰苦边远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或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驻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照顾9分。
4、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军人,人民警察,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荣立个人一等功的现役军人,在职人民警察、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驻艰苦边远二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或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照顾6分。
5、荣立个人二等功的现役军人,在职人民警察、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照顾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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