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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家庭教育纠纷案件,该案件涉及到一名父亲在为孩子小星办理小学入学注册登记时使用了过期的户籍信息,导致审核未通过。然而,该父亲并不愿意撤销注册信息,使得直接抚养人母亲无法为小星办理入学手续。
2022年,邵女士与前夫闫先生离婚,儿子小星的抚养权归邵女士。小星随母亲邵女士,搬迁到北京市海淀区生活,户籍也迁了过去。2023年5月,邵女士为小星办理入学手续时,发现小星的学籍已被抢注。
经查询,小星的学籍是父亲闫先生在朝阳区注册了,但因为闫先生提交信息错误,未能通过入学审核。邵女士要求闫先生撤回注册的小星学籍,但被拒绝,遂把闫先生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闫先生撤回小星的入学注册信息,并协助小星在海淀区办理学籍入学。
1.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
2.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条件。
3.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
4.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
5.原来已建学籍的,应通过学籍系统为其转接学籍;原来没建学籍的,应通过查重程序后为其新建学籍。
6.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可根据家长要求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线下流程完成后,学生即视为在校生,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子学籍档案转接,实现“人籍一致”,最终审核以学籍系统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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