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2024学年高校银龄教师支援西部计划有关实施工作。通知明确,继续将第一、第二、第三批试点高校列为受援高校,新增伊犁师范大学、新疆理工学院、西宁大学为第四批试点高校。
政策要点
实施范围
(资料图)
继续将第一、第二、第三批试点高校列为受援高校,新增伊犁师范大学、新疆理工学院、西宁大学为第四批试点高校,对口支援关系详见下表。
鼓励对口支援关系表外的部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等“双一流”建设高校积极支持本校优秀退休教师参加本计划。
鼓励各省份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实施本地银龄教师支援计划,调动优秀退休教师继续投身教育事业的积极性,提升区域高校发展水平。
选派计划
2023—2024学年,根据受援高校需求,第一、第二、第三批试点高校选派计划不变,新增的伊犁师范大学、新疆理工学院、西宁大学选派计划各为20名银龄教师。第一、第二、第四批每所对口支援高校应选派3名及以上银龄教师支援受援高校。第三批每所对口支援高校应选派1名及以上银龄教师支援受援高校。支援高校应按计划完成对口援派任务,鼓励向其他有需求的受援高校选派具有学科、专业优势的银龄教师。
根据受援高校需求,援受双方协商完成选派计划,具体遴选方案、学科需求由受援高校与对口支援高校衔接落实。
资格条件
申请线下教师年龄一般在70(含)岁以下,申请线上教师年龄一般在75(含)岁以下,身体情况较好者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申请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一线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甘于奉献、不怕吃苦、作风扎实。
岗位职责
1. 以课程教学、教学指导、课题研究、团队建设指导为主,短期授课、学术讲座(报告)为辅,鼓励通过在线教育、同步课堂等柔性方式支教,指导受援高校教师做好教学和科研工作,把先进教学方法和科研理念传授给受援高校教师。面向职业本科院校的支援工作应注重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
2. 长期银龄教师,支援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每学年承担不少于64课时的教学工作,参与指导1项课题研究,通过传、帮、带等方式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若干学术讲座、教研等活动。鼓励考核合格的银龄教师持续开展支援服务。
3. 短期和线上银龄教师,按照“突出实效、形式多样、时间灵活、示范引领”的原则,根据受援高校需求,认真做好支教、支研工作。
保障措施
经费保障
1. 长期银龄教师税前补助标准为正高级职称教师10万元/年、副高级职称教师8万元/年,按月发放。受援省份和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高出部分由受援省份和高校自行负担。
2. 短期银龄教师税前补助标准为正高级职称教师8000元/月,副高级职称教师6400元/月。
3. 通过在线教育、同步课堂等柔性方式支教,课时费为100元/课时。受援省份和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课时费标准,高出部分由受援省份和高校自行承担。
4. 到校开展学术讲座(报告)等的劳务费或咨询费参照受援高校相关标准执行。
5. 受援高校提供岗前培训费、派出地往返交通差旅费、意外保险费、必要的商业医疗保险费、采暖费等保障性经费。支援高校提供派出前体检费、选派工作经费等。
6. 第一、第二、第三批试点高校上一学年实际选派人数低于计划数的,减少本学年预算经费数额。新增的第四批受援高校根据选派计划,按照正高级职称教师标准下拨年度预算经费。受援高校可在预算经费总额内灵活聘用长期银龄教师、短期银龄教师、柔性方式支教教师等。银龄教师报名踊跃,实际选派数量可超出选派计划。超出预算经费总额部分由受援省份和学校自筹经费承担。
7. 鼓励各地配套投入经费,吸引部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等“双一流”建设高校优秀退休教师参与。
政策保障
1. 银龄教师服务期间人事关系、现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长期银龄教师享受受援高校同类同级别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按受援地有关规定正常享受探亲和寒暑假。未休假的,按有关规定可由受援高校报销1名家属往返受援地的交通费。
2. 受援高校应为银龄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设备和食宿等生活条件,做好日常服务工作,落实相关待遇与保障措施。
3. 支援高校要关心关注银龄教师及其家属,全力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负责提供远程授课设施设备,协助受援高校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4. 银龄教师服务期间因病因伤发生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援受双方可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校内医疗互助基金等多种方式灵活提供补充支持。患有慢性疾病需定期开药的教师,支援高校应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期间生病或受伤的银龄教师,参照受援学校相关制度,给予探望慰问等待遇。急性病、意外伤害致病可在当地急诊就医,按规定报销诊疗费用。
5. 银龄教师可根据聘用合同、工资发放、纳税记录、授课记录、教学评价记录、教学档案规范性等如实反映教学参与度和其他教学科研相关活动的支撑材料和数据,在高校设置、中国教育监测评价、学位授权审核、办学条件监测、教学合格评估工作中,按相关规定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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